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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消协更名为“消保委” |
为省内第4家更名,承接消协职能,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 |
- 2012年03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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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1日讯 (见习记者 张汝树) 10日,淄博市消费者协会正式更名为淄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这是继青岛、德州、济南之后省内第四家将消协更名为消保委的城市。更名后,市消保委承接市消协的职能,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其社会公信度和权威性。 据介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消费者维权正面临着“维权意识增强、维权范围扩大、投诉总量上升、调解难度加大”的情况,消费维权组织的性质和任务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延伸。从消费者协会的名称来看,容易混同于一般的行业协会,不利于适应维权工作的新需要。 淄博市消费者协会于2011年12月上报市政府,请示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政府于12月31日批复,同意更名。淄博市成为继青岛、德州、济南之后省内第四家将市消协更名为市消保委的城市。 记者从《淄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章程(草案)》上看到,消保委将承接市消协的职能,同时根据《消法》和《省消保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消保委职能归为九项,同时设一兜底条款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同时草案第七条规定,市消保委不能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也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链接:消保委具体职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消保委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消费知识教育和消费指导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开展消费调查和比较试验,并对调查和试验结果,客观、真实、公正地给予公布;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根据受理投诉情况,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信息;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法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 (七)支持消费者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九)参与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制定保护消费者的行业规定、约定,并监督执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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