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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热议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2012年03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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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三位来自金融界的人大代表即将把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带到“两会”上。
  全国人大代表张静对此观点相似,她认为,人民银行在全国500多个地市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证券、保险监管机构成立了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也成立了行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这些努力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实践来看,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集中表现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尚无专门立法,导致有关部门和金融消费者在处理金融纠纷时缺乏明确的依据和途径。
  针对日益高涨的关于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呼吁,全国人大代表、人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破题。一是建立合理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管理模式,建议参照英美等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管理模式,在一行三会成立专门机构,共同承担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建立由人民银行综合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二是明确人民银行除从事自身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外,主要负责协调健全法律法规,推进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微观领域的监管,从事本行业消费者保护的规章制度建设、投诉受理、督促整改等具体工作;三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统筹协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建立完善部门间的分工协作机制。
  “我觉得要建立起健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机制,需要赋予行业自律机构一定的职责。”全国人大代表、人行郑州中支行长计承江表示,比如在行业协会中增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这样才能督促金融机构建立起健全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同时金融机构也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加强信息披露。
  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上,法制层面的建设始终是关键一环。张静建议,尽快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着手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和保护机制。也可以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金融消费者加以保护。
  (本文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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