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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3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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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2日讯(通讯员 王军 记者 曹思扬) 花了180元在照相馆照了相片,消费者3个月后才想起来到照相馆领取,照相馆把相片弄丢了,并拒绝退费。经市南工商部门调解,11日,照相馆为袁女士的儿子免费补照了一套同价位的相片。 去年12月初,市民袁女士在位于中山路上的一家照相馆为即将小学毕业的儿子照一套生活照,价格为18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凭收据领取相片,但袁女士早把这件事忘得一干二净,直到今年3月初,袁女士才想起来儿子的相片还放在照相馆里。7日,袁女士拿着收据去该照相馆领取相片,但商家却称由于间隔时间太久,相片不知道放在哪儿了,并拒绝为袁女士退还费用。袁女士求助于市南工商分局中山路工商所。 工商人员认为,照相馆应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虽然消费者没按约定领取相片,但商家的服务应该更人性化一些,私自把消费者相片弄丢的行为明显存在过失。 经调解,11日,照相馆为袁女士的儿子免费补照了一套同一价位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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