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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为被盗车埋单
  • 2012年03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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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我买了一辆新车,买车后有熟人在保险公司工作,因为抹不开面子我就在熟人那里买了保险,除了基本的车险还保了很全的商业险。此后,我一直按时续交保费。
  2011年初,我的车被盗了,丈夫第一时间提醒我当初购买的保险有盗抢险这一险种,车辆在被盗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我赶紧找出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只能得到80%的赔偿。保险公司还强调,赔偿细则合同里都有注明。
  我仔细拿着保险合同一条条的阅读才发现,在一个不起眼的地方写明了车辆被盗保险公司只赔偿80%。 
  当初购买保险时,保险代理人没说被盗险只赔付80%,还一再强调所有保单都是100%赔付。因为是从熟人那里办的保险我很放心,也没仔细看合同,就在合同上签了字。
  从保险公司回家后我越想越生气,就上网搜索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原来,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保险代理人未将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事前没有给我说明只赔偿80%的损失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我的本应享有的知情权理应按照100%赔偿。 
  有了法律条文傍身我也底气足了,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协商,最后保险公司给予了100%的赔付。
  当事人: 刘女士 
记者 冯砚农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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