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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消协公布去年十大典型消费案例
遇到这些纠纷,请您奋起维权
  • 2012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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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莒县工商局日前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把识假辨假知识送进校园。              通讯员 魏代峰 摄
    本报通讯员 张承光 王洪明 本报记者 李宝然
儿童商场摔骨折 获赔医疗费千余元
  2011年1月3日,消费者周先生一家到一广场购物,期间消费8元钱为其4岁孩子购买了一张设置在该商场的淘气堡乐园玩,小孩在玩秋千时不慎将胳膊摔伤。1月5日,周先生发现孩子胳膊红肿,随即到日照市中医医院检查入院治疗,共住院9天,支付医疗费用等共计1614.38元。
  住院期间,周先生找到该广场要求赔偿,该商场人员说游玩设施没有安全隐患,应由家长承担监护责任,商场不负责。周先生于1月10日投诉到日照市消协,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对此事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确认情况属实,多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商场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周先生医疗费1614.38元,周先生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家装预付8400元 等仨月没见图纸
  2011年3月,消费者秦先生与日照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预交了8400元工程款。双方约定待交房后即设计装修。6月份交房后,秦先生多次催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设计图纸以备装修,但一直未果。秦先生无奈投诉到日照市消协。
  日照市消协接到投诉后,详细了解了事情原委,仔细查看了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随即协调双方到市消协当面调解。经协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装修公司退还秦先生预交的装修工程款8400元,秦先生退回装修公司搞活动馈赠的赠品:三洋洗衣机一台、熨烫机一件、好神拖一件。
酒店收开瓶费 被认定“霸王条款”
  2011年2月8日,消费者郭先生自带酒水到某酒店包了三个雅间宴请朋友,饭局结束后结账,共消费了二千多元。郭先生当时并没仔细看账单,回家后才发现账单上每个房间收取了一项90元的服务费。于是郭先生又找到酒店问清了所谓的服务费,竟然是因自带酒水被收取的开瓶费。郭先生要求酒店退回强行收取的服务费遭到拒绝,随即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
  日照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对郭先生提供的结账单进行仔细核对,并找来酒店餐饮部经理调查了解详情。经理提出酒店已标明“谢绝自带酒水”,并承认该项服务费是因郭先生自带酒水就餐酒店收取的开瓶费。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酒店经理当即退回给郭先生三个房间收取的开瓶费270元。
  消协提示,“开瓶费”是霸王条款,是强制性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消费行为。遇到收取“开瓶费”等类似行为,要索取“开瓶费”的凭证和票据,并了解经营者有无明码标价等标识,若发现有欺诈行为,应当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宾馆住宿皮包被盗 入住者获赔2300元
  彭女士于2011年7月8日入住正阳路某宾馆,早晨起床时发现,放在房间内的皮包被盗,内有价值2600元的手机一部及现金3800余元。随即要求宾馆赔偿损失。
  该宾馆对彭女士手机等物品被盗不持异议,但称其宾馆总台处已有房客须知告示,言明消费者携带金、银、现金及贵重物品须寄存的,请到宾馆总台办理寄存;消费者未将贵重物品交宾馆寄存保管,因自己保管不当,发生遗失、被盗,宾馆概不负责。因此,宾馆不同意赔偿彭女士损失。
   彭女士遂投诉到东港区消协。接彭女士投诉后,东港区消协工作人员到宾馆了解情况,依法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宾馆赔偿彭女士2300元钱。据介绍,消费者入住宾馆,与宾馆之间即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给付住宿费即有权要求宾馆提供住宿服务,消费者应同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干洗新衣褪了色 干洗店赔偿1410元
  2011年9月22日,消费者陈女士把新买不到一个月的衣服拿到某洗衣店去干洗涤,等到取衣服时发现衣服被洗坏了,已经发白褪色了,要求洗衣店赔偿,洗衣店不认可,陈女士遂投诉到东港区消协。
  东港区消协受理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为双方进行了调解,根据《山东省消保条例》最终商家同意按衣服原价的90%进行赔偿。对此结果消费者表示接受,为其挽回经济损失1410元。
  消协提醒,在干洗衣服之前,要仔细检查衣服是否有损坏、磨损等现象,并与洗衣店当面核实衣物新旧程度,最好能与店主签订衣服损坏的书面赔偿协议,以免干洗店事后赖帐;再次就是对较贵重的衣服,一定要将衣服的品牌、颜色、质地、新旧程度详细标明,并将双方认可的保值金额等内容在服务单据上写清楚,并约定赔偿的金额。
新人拍完婚纱照 影楼又收相框费
  2011年7月26日,市民周女士去五莲县一影楼咨询,工作人员介绍了1699元和1999元两款价位的产品,她看中了1999元的那款,因为不要后期服务,还价到1399元,另加录像费60元,共计1460元,当场交了300元押金,影楼给了她一份婚纱摄影预约单。
  2011年8月1日-2日,他们拍了婚纱照,又交了部分现金。8月10日,影楼人员给她打电话,说她定的1460元价位不包括转动万年历、百年好合相框和扇形框,若要的话必须在1460元的基础上加600元。周女士认为是影楼中途乱加钱,必须按预约单上的约定来做。
  五莲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报后联系了影楼,店长称店内工作人员误认为其选择1999元的,并按照这个价位给周女士提供了服务。在8月9日刚发现此情况,于是和周女士协商,要求其加600元。
  12315人员认为周女士和影楼的摄影服务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但已经完成摄影不可能进行撤销,只能变更。在12315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周女士交齐剩余的差价560元(已交900元),婚纱影楼按照预约单保证照片质量,并在约定时间内把照片制作好交付给周女士。
新买空调噪音大 经销商推脱不给修
  五莲县街头镇李女士,2011年8月9日在五莲某商场买了一台某牌空调,价格是5820元,使用了两天后,发现该空调有噪音。找经销商,经销商说空调刚开始用就是声音大点儿,过段时间就正常了,几天后,李女士发现空调的噪音越来越大,而且还不定时发出异声。李女士又找到经销商,经销商安排售后维修人员去维修,却找不到原因。经销商以找厂家处理为推脱,一拖再拖。气愤之下李女士来到五莲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请求帮助其协调退货或换货。工作人员立即与家电商场取得了联系。
  商场认为维修好李女士的空调是他们的责任,现正在找原因中,但未经过两次维修,不同意为消费者退货或换货。工商机关认为,此空调商家售出2天就已出现问题,况且未查明噪音原因,商场应为消费者退货或换货。
  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最终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空调机,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多根龙骨断裂 辣椒大棚垮塌
  莒县浮来山镇田家店子村菜农田某,购买该县城阳镇某骨架厂生产的大棚骨架,按照厂方说明的使用方法并在厂方指导下支撑了长90米、宽12米的辣椒蔬菜大棚。在2011年5月10日,多根龙骨架断裂,造成整个蔬菜大棚坍塌,田某发现是大棚龙骨质量造成大棚坍塌,于2011年5月12日到莒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厂家赔偿经济损失。
  接到投诉后,莒县消费者协会和浮来山镇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到田某的蔬菜大棚现场勘验,经现场勘查与田某反映情况基本一致。联系骨架生产厂家负责人,负责人也承认骨架质量有问题,同意消费者协会调解。莒县消协认为,本案龙骨生产厂家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使消费者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生产厂家一次性补偿给田某经济损失10600元。
汽车方向机故障 4S店不给更换
  2010年7月21日,消费者陈某在一品牌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2011年12月份汽车方向机出现故障,三包手册约定的期限为3年,遂到4S店进行维修,然而汽车销售公司以消费者未在该公司做第二次车辆保养为理由拒绝给予免费维修。消费者申诉到消协,要求4S店免费给予更换方向机。
  2011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到该品牌汽车4S店进行调查了解,消费者车辆的方向机尚未超过三包期限,4S店不能以消费者没有在该4S店做保养为由,拒绝履行三包责任。经调解,4S店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的方向机。12月27日,执法人员回访消费者,称已经更换方向机。
   据介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约定,应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该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不能对消费者应当应有的三包权利加以限制条件,而应当按照其三包手册的规定来履行三包责任。
食品当作药品卖 药店误导消费者
  家住五莲县城关的高先生受朋友之托于2011年4月25日在五莲县某药房购买了三盒口服液,药店称是药品,共计714元。高某上网查询了解发现,网上评论该药品是一种食品,并未获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二天高某又拿着该药品到正规医院咨询,医院医生回答说是一种食品,不存在疗效作用,若依靠此产品会耽误治疗的。随即高某来到药店,要求退货,但该药店的导购人员态度冷漠,甚至恶言相向。
  高先生拿着包装盒来到县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仔细查看了包装盒上的批号和说明,发现高先生买的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只是一种普通食品。
  五莲县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经县食药局核实此口服液并未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属一种食品口服液。据此,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与租赁该大药房柜台的经销单位联系,经销商最终答应退货并同意支付高某1000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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