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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下力避诱惑陷阱
  • 2012年03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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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公布了一份“山东省2011年十大受理消费者投诉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青岛市一例房产合同投诉案。3月13日,记者就房产纠纷和维权问题采访了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刘怀勇律师,他指出限购限贷政策出台之后,开发商更加注重购房者的需求,而购房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也愈加强烈。
合同纠纷一“限”牵
  刘律师根据他多年的从业经历分析,2011年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最突出的是限购限贷政策出台后,购房限制增多,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限购限贷政策出台后,购房过程变得程序化和细节化,合同成为开发商和购房者维权的重要证据。由于房地产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多可调解,多数纠纷并未形成正式的法律诉讼案件,而是通过买卖双方的协商,寻求最大化双赢。例如,限购之后,第三套房无法办理网签及房屋所有权,此种情况下,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能解除,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刘律师告诉记者,一房多卖、开发商逾期交房、借名买房需确权的案件也明显增多。他指出,其中借名买房现象最为普遍。借名买房导致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实际权利人要规避权益流失的风险,要从合同签字、交款收据、物业登记等多方面保存实际购房凭据。
诱惑当前,首想维权
  限购政策对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的确产生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促使开发商开始考虑购房者真正的需求。不少开发商由于政策原因,推出倾向购房者的政策,刘律师认为对于购房者来说,真正的实惠是降价。
  刘律师认为购房置业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生活的中的大事,在购房之前,一定要有合理的预期,尤其是对高房价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量力而行。在购房时,对开发商发起的认购、订购、认筹、预约等带有优惠措施的活动,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务必仔细看好协议的约定,避免贪小便宜吃大亏。在交纳相关款项时,要注意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建设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因此,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关乎着购房人的切身利益。购房人避免上当受骗的最好办法,就是查询落实开发商的资质和预售的相关证明。在必要的时候,购房人可以联合委托专职律师提供购房的法律服务。(楼市记者 马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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