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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样品、限时打折、兑换积分清零
商家促销惯用三大招数
  • 2012年03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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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 赵舒 刘娜 本报记者 曹思扬
   抽奖、限时打折、赠送积分等打折活动已成为商场惯用的促销手段,消费者参加后却经常遇到“抽奖产品不是新品、限时打折成空头支票”等陷阱,部分商家同时又会设置重重障碍,阻碍消费者维权。3·15即将到来,李沧工商分局的工商人员总结三大商家惯用的促销招数,提醒消费者误入促销陷阱。
案例一:赠品电脑存有历史记录
  近日,消费者徐先生参加李沧区某家电商场举行的抽奖活动,抽中一台品牌台式电脑。满心欢喜的徐先生立即将电脑装箱带回家中,然而,使用了没几天,却发现该电脑的IE浏览器的历史记录中存有不少自己从未登陆过的网址,而且网址的创建时间均在中奖日期之前。徐先生于是向商家讨说法,商家承认该奖品为样机,但却以无偿赠送为由不予退换。
  工商解读:“赠品免费”不意味“商家免责”
  尽管徐先生的电脑系中奖所得,但抽奖作为商家一种促销手段,商家在并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将电脑样机作为奖品赠与消费者,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或赔偿。
案例二:限时打折成空头支票
  近日,李沧区某儿童用品商店推出了“春季新款限时打折”活动,并在宣传单页上彩印了打折服装的款式和折扣价。然而,陈女士按照促销广告上的内容,在限时打折期间进店购买某款式童装时,却被告知该款式已售完,而陈女士问及能否在到货后按折扣价格购买时,商家告知该活动仅限当天,以后将恢复原价。
  工商解读:“限时促销”不允许“限量供应”
  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以及“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该儿童用品商店推出的是限时促销活动,在上述时限内应履行足额供应义务,而不得以商品售完为由搪塞和拒绝消费者。
案例三:兑换积分遭遇“清零”潜规则
  “办卡时只说达到一定积分就可以兑换东西,攒了好长时间,本以为可以兑换个价值高的商品,而工作人员却告诉我大部分积分已经被系统清零了,剩余的积分只能兑换些我根本用不着的小物件,提出质疑后,他们还声称积分卡上明确写着‘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样的积分卡,简直是鸡肋!”消费者崔女士在积分严重缩水后感到愤怒而无奈。
  工商解读:“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系霸王条款
  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第六条规定“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推出“积分卡”,实则是一种格式合同,商家只有订立合同的权利,并无对合同有最终解释的权利,而且按照《合同法》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商家的解释。商家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合同条款的权利,否则,工商部门可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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