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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租房要注意:
不得不提防的六大中介陷阱
  • 2012年03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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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 孙爱军 刘晓杰 本报记者 刘腾腾
  声称房子会升值极力催促消费者买房;提供虚假信息,等消费者搬进房子后才发现实际情况与房屋中介描述的大相径庭;个别业务员收取中介费后不见了人影儿……近期,李沧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提供了房屋中介常见的六大陷阱,提醒消费者在买房租房时要注意提高警惕。
陷阱一:虚假宣传,扰乱消费者判断
  案例:近日,市民李先生在购房时听一家房产中介讲解购房事项,得知“房子有很大的升值空间,过段时间房价会升高很多。”由于相信了这些话,李先生就交了2万定金,但没过多久房价非但没升反而降价了。李先生找到房屋中介,但中介矢口否认自己说过这样的话,并声称不买房子的话定金就没有了。
  工商提醒:在不少报纸网络上,消费者会经常见到楼房升值空间大,不久将盈利等广告语。然而,此类广告语并不规范的,消费者在挑选房屋时不能轻信这些夸大宣传的话语。通过房屋中介购房时,应留下相关凭证而不能只是口头答复,合同中要明确“定金”或者“订金”,并平等地规定好双方的权责。

陷阱二:提供信息不真实,欺瞒消费者
  案例:家住市南区的张老汉无儿无女,自己长期在外租房子住。由于行动不便,张老汉签合同前从不看房,但搬进去住时才发现很多设施都不全,和房屋中介介绍的情况大相径庭。由于坐式马桶之前是坏的,张老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马桶上摔下来造成骨折。
  工商提醒:房屋中介为了业绩经常会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例如房屋条件,房屋面积,房屋朝向等等。有的消费者反映自己交定金时合同上写着面积100平方米(以产证面积为准),但签正式合同时房屋面积却只有90平方米。此时,消费者要注意查看合同中的有关面积误差的规定,以免损失惨重。

陷阱三:偷梁换柱,意向金转定金
  案例:前几天,市民钱先生看房时,中介不停地催他赶紧买下来,称现在行情看涨。见钱先生开始犹豫,房屋中介就拿出一份合同,指着其中的一条对钱先生说可以先交一万元的意向金,如果签正式合同之前不想买了可以退还。钱先生交了一万块钱意向金后拿着合同回家研究,却发现其中一条写着如果卖家愿意按约定条件卖房并收了意向金,那么这一万元就转成定金。
  工商提醒:定金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如果买方反悔就丧失定金,如果卖方反悔就双倍返还定金。个别中介人员在客户没有弄清楚交付定金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将意向金和定金进行偷换概念,使消费者掉入陷阱。
陷阱四: 业务员私自收取中介费跑人
  案例:刘女士在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中介公司业务员小陈告诉她说中介费用可以打五折,但是前提是不开发票。刘女士觉得,业务员无非是想替公司节约点税,何况自己要了发票也不能报销,于是就同意了。小陈就给了刘女士一张收据,可等到交易时柳女士发现小陈不见了,这时刘女士才知道小陈早已辞职。刘女士拿着小陈开的收据找到中介公司,但中介公司却不认账,理由是这笔业务是小陈私下谈成的,没有经过公司,中介公司不承担责任。而刘女士拿不出与中介公司签的居间合同,只能自认倒霉了。
  工商提醒:业务员私自接受业务叫“飞单”。个别业务员在收费时不开正规发票,一旦出了问题,中介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消费者应该与中介公司签订正规合同或者索要发票。

陷阱五: 霸王条款含蓄化 单方免责很普遍
  案例:王先生与某中介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合同中规定王先生本人或者其亲属不得私自与出售方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否则就应该按该房屋成交价的2%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来,王先生从另一家中介公司处得知这套房子可以打折,就通过这家中介成交了。而前一家公司得知此事后要求王先生支付2%的违约金。
  工商提醒: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合同中约定买房看房后不得私下与房东成交,这是中介为了避免客户“跑单”而经常采用的做法。但房东一般不会只委托一家中介,买方也不会只到一家中介了解情况,如果居间合同中约定不得通过其他中介成交这则是霸王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是无效的。更有中介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只规定了买房或者租方的责任而没有规定自己的责任,这属于单方免责,也是不合法的。

陷阱六: 提供无效协议书,拒绝退款
  案例:某些中介为了向顾客展示工作效率留住顾客往往会在协议内容上规定:一周之内找不到合适房屋就给予退款。市民张先生就遇到这种情况,但当时这份协议书上没有盖公章。当时中介以“拿公章的人今天不在”为由,拒绝盖章。在一周过去后没有给张先生找到合适房源时拒绝退款。
  工商提醒:部分房屋中介会通过各种方式免去自己职责,为了谋私利极度损害消费者权利。为了防范骗术,消费者不要轻信工作人员口头的各种承诺,应该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如果需要补充一些条款,一定要落实在文字上。按协议约定提出退回押金的合理要求时,应先拿回押金再交证据,必要时留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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