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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立之年”的3·15之变
  • 2012年03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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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年3·15,从1983年国际消联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2012年已经走过30个年头;期间,1997年起开展“年主题”活动,每年确定一个主题,2012年的年主题为“消费与安全”。如今,走过“而立之年”的消费者权益日,也在随着时代变迁不断变化。
  本报记者 谢晓丽
    新生事物催生
新投诉热点

  现年60多岁的老梁,年轻时手机还没流行,没有用过那东西。去年为便于联系孩子,买了部新手机。手机用得挺好,话费却频频出现问题。
  从去年年底开始,老梁的手机话费开始增多,原来30元话费能用3个月,后来虽然平时也不怎么打电话,却用不了几天。
  去年11月份,他到营业厅一查才发现,上个月的账单中多出一项代收信息费,金额为27元。“我只打电话,没开通过其他业务,怎么会有这部分费用?”老梁很疑惑。工作人员答应给取消业务。但接下来的11月份、12月份,每月都有代收信息费,均为20多元。今年1月份,老梁再次来到营业厅询问究竟,才取消了该项业务。
  据东昌府区消协工作人员介绍,像老梁这样的情况,已成为当前投诉的热点。随着社会发展,近些年的投诉内容也在不断变化。在20世纪90年代,频繁位列黑名单前茅的是服装类、家电类纠纷。近几年,投诉热点则集中在一些服务类上,如供暖不达标、房屋维修多次仍不好、通信行业乱收费、快递送货不及时等。
  该工作人员说,这也说明,随着新生事物的出现,不断有新的投诉热点出现。
光反映不管用
投诉才好使

  搬进水城华府小区后,市民小贾的手机经常没信号。从去年9月份到现在,小贾向通讯公司反映了10多次,但一直没有解决。通讯公司回复说,水城华府属高楼密集区,所以信号不正常。
  这让小贾感到很无奈,聊城的高楼越来越多,通讯也应该越来越便捷,而不是经常没信号。“电话可以打出去,但无法正常接听,一接电话就有杂音。”小贾说,每次来电都听不清对方说话,她所居住小区的1#楼、2#楼都有这个问题。
  向通讯公司反映未果,小贾将希望寄托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月15日,小贾现场投诉时,工商部门刚问完是哪个通讯公司,小贾就被旁边一女士叫了出去。
  该女士称自己是小贾所投诉的通讯公司的,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向她反映,并耐心记下了小贾的问题和联系方式,并承诺会尽快解决问题。15日下午,小贾接到了该通讯公司的电话,称会尽快调试信号塔。
  据介绍,目前光反映问题不好用,非得等到工商部门投诉,有些问题才能解决。市民孔先生无奈地说,遇到问题向商家或有关单位反映多少次都不管用,为何非得等到被投诉才肯解决呢?既然害怕被投诉,就该做好后续服务。
维权日变身
商家宣传促销日

  15日,市工商、消协等多个部门举办了大规模的宣传咨询活动。活动现场,还来了不少商家,但他们并非是为消费者答疑解惑,而是组织起宣传促销来。
  “诚信3·15,给力大促销”、“天天都是3·15,优惠服务遍全城”……3·15活动现场俨然成了一些商家自我展示的平台,3·15也像元旦、圣诞一样,成为被商家拿来炒作的节日。 
  记者注意到,通讯、家居甚至房产公司都到3·15活动现场搞起了宣传。房产公司宣传在售楼盘,家居公司展示热销家居,通讯公司介绍优惠套餐……商家还在现场宣称,自己的产品如何如何好,如何货真价实、经得住考验。
  3月15日这一天,还有更多的商家都通过媒体发布所谓的“红榜”信息。
  对于这一变化,市民褒贬不一。聊城一食品公司负责人王刚说,原来谈到3·15就会想起打假、维权,商家都唯恐避之不及,而现在商家敢于出来面对消费者,这应该说是时代的一种进步。
  但市民刘先生却不这么认为。“商家以3·15的名义宣传,以便赢得更多的消费者的认可,把消费者维权日变成了忽悠消费者的噱头。”

相关链接>> 3·15历年主题
  1997年 讲诚信 反欺诈
1998年 为了农村消费者
1999年 安全健康消费 
2000年 明明白白消费
2001年 绿色消费
2002年 科学消费 
2003年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004年 诚信·维权
2005年 健康·维权 
2006年 消费与环境
2007年 消费和谐
2008年 消费与责任 
2009年 消费与发展
2010年 消费与服务
2011年 为消费者提供公平的金
    融服务 
小资料>> 国际消费者 权益日 历史由来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敦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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