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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许可证 不能卖“美瞳”
“美瞳”属高风险医疗器械,市民发现无证经营可打9600111举报
  • 2012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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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9日讯(记者 李钢) 日前,国家食药监局发布公告,将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纳入医疗器械管理,于4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济南市食药监局发布警示提醒消费者,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属高风险医疗器械,应到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商家购买。
  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俗称“美瞳”,戴入眼内,可装饰和改变角膜的颜色,深受年轻人追捧。不过,此前因其处于无监管状态,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3月14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2年第1号警示信息中指出,有些普通商户为迎合消费者心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违法经营该类产品,甚至销售来路不正、假冒伪劣和价格低廉的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
  据了解,因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本身没有度数,区别于有视力矫正功能的彩色隐形眼镜。在食药监局发布新规之前,是否应按医疗器械管理一直存在争议,影响了对该品类产品的监管。为保证公众用械安全,国家食药监局近日发布公告,规定将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纳入医疗器械管理,按照隐形眼镜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管。
  根据国家食药监局发布的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未取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和经营该类产品。目前,济南市食药监局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专项治理。
  济南市食药监局规定,4月1日前未取得该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经营资质证书的,全部下架。公众如发现无证经营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未经注册的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的行为,可拨打9600111进行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及时查处。
  同时,济南市食药监局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到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资质的眼镜商家购买隐形眼镜或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该类产品应具有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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