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2年03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本报3月27日讯(记者 牟张涛 实习生 王乐伟) “原来买东西索要发票,商家说消费额太小,不能开发票,这次商家又以店面免税拒绝开发票。”27日上午,被拒开发票的孙女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 27日,记者走访多家商店,购物后索要发票时,一些商家以他们的店铺属于免税店可以不开发票为由拒开发票。三八路一家店铺的负责人称:“今年有明文规定,营业额在一定数额范围内的可以免税,本店属于免税店,可以不给消费者开发票。”记者提出税务部门在商家进行税务登记时都会让商家领取定额发票,消费者有权索要发票。“免税店都没有定额发票。”该负责人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商家所说的免税是指免营业税。随后,记者联系到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目前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5000元上调至20000元,免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外的其他税种应根据相关规定缴纳。 工作人员还称,免交营业税可不给消费者开发票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免税店拒开发票纯属无稽之谈。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应索要发票,商家也必须为消费者提供正规发票。在遇到商家拒开发票时,可拨打12366进行举报,税务部门对商家的行为进行查处。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