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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应急救援物资可向个人征用
  • 2012年03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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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3月28日讯(记者 郭静) 28日,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本次会议对《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该草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统一规划、布局应急所需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应当制定城市疏散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将城镇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公园、人防工程以及人口疏散地域、疏散基地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疏散避难场所。通过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方式公示应急疏散避难场所的具体位置。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和导引图,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场所。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指定救治单位和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后办手续。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民、单位主动提供财产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当参照应急处置征用的规定进行登记造册,突发事件应对完毕,及时返还;发挥作用并且毁损、灭失的,参照应急处置征用的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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