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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赁备案的不足百人
  • 2012年03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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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锁公司的工作人员崔连保听说了这件事,他觉得这并不稀奇。在承接的开锁业务中,他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幸好王女士家的电器和家具没有少。两个多月前,他帮某房东打开门时,房子里的东西已经被搬空了。 
  《济宁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时,当事人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合法权属证明。
  “一直对经营房的租赁要求备案。从去年1月开始,住宅租赁也要办理备案登记。”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租赁科的工作人员说,粗心大意的租房者不在少数。但到目前为止,办理住宅租赁备案的不足百人。
  “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执行起来特别难,有的当事人不配合。”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办理备案手续,即使出现承租者失踪了的情况,房主维权时不至于束手无策,至少能知道租房者的身份信息等资料。
      本报记者 范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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