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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围剿六大霸王条款
工商部门: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有权说“不”
  • 2012年03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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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见习记者 王亚男 通讯员 王洪欣
  近日,淄博市工商局临淄分局执法人员根据2011年投诉情况总结出“6大霸王条款”,市民若在消费过程中遇到,有权说“不”,只要保留相关证据,就可向工商部门拨打12315申诉举报,依法维权。
干洗衣物褪色不负责
  案例:蔡女士在一家干洗店干洗一件黑色风衣,取回后发现风衣领口及衣袖处均褪了色。在与干洗店交涉时,店方称收据已注明“深色衣物在干洗后出现褪色现象,本店不承担责任”,因此不予赔偿。
  工商点评:作为服务的提供方,干洗店明知深色衣物经干洗会褪色,应在干洗前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干洗。而单方面注明“本店不承担责任”,属于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了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因此干洗店应承担一定责任。
物流签收后才能验货
  案例:市民王先生从网上订购了一台液晶显示器,当快递送货人员将显示器送到时,王先生本想先打开查验,但送货人员表示必须“先签收才能验货”。签收后,王先生打开包装却发现显示器已经碎裂。但物流公司却以王先生已经签收为由,拒绝王先生的索赔要求。
  工商点评:王先生作为购买方,在接收货物时有先行查验货物情况的权利,而物流公司要求王先生先签收再查验,这一借以逃避责任的做法属于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为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损坏宾馆物品赔五倍
  案例:胡先生住在某商务宾馆时,不小心打碎了房间内的一只茶杯。在退房时,胡先生却被宾馆服务人员要求从押金中扣除100元赔偿金。服务人员称,按宾馆住宿规定,损坏宾馆内的物品一律按物品原价的五倍赔偿,而物品清单上标明“茶杯:20元”。而胡先生认为宾馆单方面要求五倍赔偿不合理,并且茶杯原价远高于市场价。
  工商点评:消费者非主观故意损坏了店内物品,因此应按原价予以赔付,宾馆单方面要求“五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宾馆也无法提供茶杯购买价格的证明,而要求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已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属于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洗浴时受伤概不负责
  案例:市民孙先生在某洗浴中心洗浴时不慎滑倒,脚踝扭伤。孙先生向洗浴中心索赔时,洗浴中心以“洗浴需知”中已注明“地面湿滑,在洗浴中因个人原因导致意外事故,本店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
  工商点评:消费者在洗浴中心接受服务,洗浴中心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孙先生在洗浴中心受伤,洗浴中心就应承担一定责任。“因个人原因导致受伤概不负责”,属于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了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此不予支持。

自带酒水收“开瓶费”
  案例:市民苏女士与朋友到某饭店聚餐,苏女士将家中珍藏的进口红酒拿到饭店畅饮。结账时发现账单上多出了“外带酒水开瓶费10元”。苏女士认为饭店事先并没有说明饮用自带酒水要额外收费,属于乱收费。
  工商点评:饭店收取外带酒水“开瓶费”属于隐性收费,对于“开瓶费”、一次性餐具费等隐性收费,店方应当在店堂内进行明示,并在消费前明确告知,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饮用外带酒水。饭店在未进行事先明示的情况下,单方面收取“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工商部门调解下,饭店最终返还了苏女士的“开瓶费”。

租房违约承租人担责
  案例:大学刚毕业的小崔准备租房,在某房屋中介介绍下看好一处房源,但当要签订三方租赁合同时,小崔发现,合同里对承租方的责任规定得十分详细,但对出租方及中介的违约责任只字未提。
  工商点评:作为三方合同,对每个合同签订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规定。而本案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经营者已构成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签订三方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项合同条款,对不平等条款要及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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