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齐鲁晚报数字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雇员意外死亡 责任谁来担?
广饶法院:雇主朱某和肇事方孙某共同承担殷某的赔偿金
  • 2012年04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本报4月4日讯(通讯员 李美芹 记者 王超) 孙某驾驶吊车因操作不当导致殷某死亡,殷某的雇主朱某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赔偿后,与孙某协商共同承担赔偿金事宜未果,遂将孙某的重型吊车扣押,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朱某得知后,又向法院提起反诉。日前,广饶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一起纠纷。
  2011年12月24日,原告孙某驾驶其重型吊车为被告朱某进行吊装集装箱作业。作业过程中,因吊装绳索断裂导致朱某的雇员殷某当场死亡。12月28日,朱某作为雇主,与死者近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因殷某死亡而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530000元,并一次性付清。事后,朱某与孙某多次协商共同承担赔偿事宜,但是都没有结果,遂将孙某的重型吊车扣押拒不返还。索要吊车未果的孙某将朱某告上法院。
  承办法官从被告朱某处得知,朱某心想殷某死亡是因为孙某驾驶吊车不当导致的,与孙某协商共同承担赔偿款是应该的,现在却成了被告。法官与朱某沟通后,朱某决定聘请律师提起反诉。承办法官在与孙某进行交流后得知,原告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之所以没有支付被告赔偿款,是怕自行协商并赔偿后保险公司会拒绝理赔,因此才选择了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受害人家属因亲人去世情绪上难以接受而不愿再提及此事,也不愿提供相关的死亡证明,更不愿出庭作证。为了迅速查明案情,承办法官接连去了殡仪馆、医院、公安等部门调取相关证据,又找到受害人家属做了调查笔录。3月28日,案件在开庭审理后即当庭宣判,由两人共同承担殷某的赔偿金。
  目前,原告孙某凑足了赔偿款交到法院,被告朱某也将车辆依法返还,并承担了扣车期间孙某的经济损失。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