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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能否“集体维权”是关键
  • 2012年04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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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莹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对这一新修订内容的最通俗理解就是:音乐人对自己的作品只有3个月的拥有权。
  这样的修改草案,好像明显不利于音乐著作权人,很多音乐人纷纷表示质疑。高晓松说,“这样的规定将导致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音乐人小柯发表博客称“修改草案最终形成行业‘法律性’的垄断”。音乐著作权如此修订,到底意欲何为?
  据了解,一直以来,我国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充斥着两种声音:一为过度伤害论。被指保护不力,导致盗版滋生,音乐人难以为继;一为过度保护论,制约了音乐相关事业的发展。今年年初,太合麦田宋柯去职,转而卖起了烤鸭。不出唱片卖烤鸭,宋柯卖的是音乐人的底线!与此同时,众多经营机构对“著作权法”的过度保护颇有微辞,著作权在个人,不经人家允许,谁也不能拿来用!
  一方面做音乐的都想卖个好价,另一方面想买的买不着,就干脆偷。这样的状况维持下去,导致的后果就是,谁都活得没有尊严!记者分析,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认定为“满三个月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音乐作品”,是断章取义的看法,它的前提是“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此修改草案,意欲把个人的权益交于集体管理,这样便于统筹,便于以国家法律法规,去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跟上音乐领域市场膨胀的需求。
  不难看出,这样一来,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的工作至关重要,他们能不能真正去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是《著作权法》修改条例的关键。2008年5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京成立,该协会开始推进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音乐人的作品不再成为歌厅的“免费午餐”,尽管收上来的费用只占一定比例,但总算以集体的力量维护了音乐人的权益。当下,音乐从磁带时代进入数码时代,销售渠道骤然增多,每一个著作权人依托个人的力量,维权也非常艰难。在盗版与版权矛盾凸显的时期,不规范操作形成规模,突然把某人手里的白食抢过来,管他们要钱,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草案”把大权交于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并不是让他们去挣音乐著作权人的钱,而希望他们保护好音乐人的权益,让他们安心创作,以好的音乐换取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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