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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12万借条并非一人所写
法院判令被告只偿还本人所写的2万元
  • 2012年04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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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谢书波 陶然) 欠条写着欠款12万元,法官最后却判令只还2万元。日前,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蹊跷的借款案,只因借条并非一人所写,借款人本人书写部分只有两万元。
  2010年10月,家住槐荫区匡山小区的张华(化名)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赵兰兰(化名)向其借款12万元,借期为半个月,承诺到期还不上钱就用房产抵押偿还。后张华发现赵兰兰不讲信用,没有及时还钱还私自转让房产以逃避债务,请求法院判令赵兰兰归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
  案件审理中,赵兰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却称自己只给张华写过一张数额为2万元的借条。因自己与张华是朋友关系,有事急需用钱便向张华借了2万元。赵兰兰表示,这张借条虽然最后落款的借款人是自己,但只有一部分是自己的字迹,另一部分是别人写的。
  同一张借条,为何平白无故相差十万元之多?面对如此蹊跷的借条,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字迹鉴定。就赵兰兰承认的本人书写部分,经检验证实字迹系赵兰兰所写。另一部分送检的字迹从书写风格、书写水平、字迹大小、字间距、行间距等方面鉴定与赵兰兰姐姐字迹一致。整张借条,鉴定为赵兰兰所写的部分只有开头的“借条”二字,正文“二万元”三个字和末尾的署名、日期。
  历城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张华提供的借条经鉴定不是同一人所写,对于借条中并非赵兰兰本人书写部分,张华没有证据证明是经赵兰兰授权或同意后添加的,故赵兰兰对于添加的内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从借条内容看,赵兰兰书写的内容是借款2万元,赵兰兰应对这部分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判令赵兰兰还款2万元。
  主审法官提醒市民,借条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有效凭证,借款时应现场书写好借条,对于借条中的核心要素应按手印,借款金额较大时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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