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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美瞳须持证商家仍当饰品卖
  • 2012年04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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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5日讯(记者 曹思扬) 国家食药监局日前发出公告,1日起,美瞳纳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监管范围,商家须持证经营。5日,记者调查了解到,部分无证商家仍把美瞳当饰品销售。
  5日上午,在李村中防商街的地下一层,记者注意到部分卖化妆品的店铺在出售美瞳,这些美瞳大多打着进口旗号,比如注明是“国外原装进口”,但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志、也没有生产厂家信息和产品相关信息,更不见国家食药监局的正式批号,而且价格十分低廉,从40元到100元不等。“这是纯进口的高档货,当然没有中文,都是刚拿的货肯定不会过期,你放心戴行了。”一家店主说。当被问及是否知道销售“美瞳”的商户应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资质证书时,店主摇了摇头。
  据海慈医院眼科主任马海华介绍,美瞳同用于矫正视力的隐形眼镜一样,属于高风险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容易伤害眼睛。
  市食药监局李沧分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从今年4月1日起,只有取得了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方可生产经营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查处,对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如发现有违法生产经营的情况,可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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