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朋友,他找人贷款却还不上 |
好心替人借钱也得替人还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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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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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4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刘芳 李宝然) 为帮朋友宋某渡过生意难关,刘某找到两位好友崔某和赵某,让两人从银行贷款借给宋某,可谁知贷款到期后,宋某未还。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崔某和赵某还款。 2008年10月份,宋某与人合伙做生意,因资金紧缺,找到关系较好的刘某,希望刘某向银行贷款帮他。可是,刘某因客观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就联系与自己关系较好的崔某和赵某给宋某认识,并请崔某和赵某二人帮忙贷款。 崔某和赵某二人碍于情面,便各自以本人名义分别向某银行贷款5万元。在崔、赵二人将所贷10万元交给宋某后,宋某向刘某出具了借条。 贷款到期后,银行向崔、赵二人催款。于是二人马上又向宋某、刘某索要借款,可是都没有结果。随后崔、赵二人便将宋某、刘某起诉到莒县法院。 莒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赵某贷款前已由中间人刘某介绍与宋某相识,二人贷款目的是为宋某使用,并且宋某确实使用了涉案款项,结合是宋某的合伙人向贷款银行交付贷款利息的事实,认定崔某、赵某与宋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宋某有向崔某返还借款的义务;而崔某、赵某无证据证实刘某是借款人或保证人,所以无法要求刘某还款。于是,2011年8月29日,莒县法院依法判决了宋某承担还款责任。 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刘某承担还款责任。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借方借款一般基于对借款人资信的了解和信任。崔某与赵某就是基于对刘某的信任而将所贷款项交予宋某使用,宋某向刘某出具欠条时,崔、赵均在场且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其二人及刘某均认可宋某是向刘某借款,进而由刘某向其二人借款,故是刘某与崔某、赵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向崔某、赵某还款的责任应由刘某承担,而其与宋某之间的纠纷可依法另行处理。 因此,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刘某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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