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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快乐歌》年赚200万美元
影视剧音乐卡都付费
  • 2012年04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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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46条的内容。
  该草案一经公布,就引起音乐人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认为新草案是在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作者利益。记者日前搜集了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案并采访了美国华裔律师海明,发现类似的规定在其他国家也有,只不过他们对于“使用”的含义进行了清晰界定,并明确了更多细节,才免于被艺人和民众误解。
  据海明透露,在美国也有类似规定,拿歌曲《生日快乐歌》来说,这首歌虽然仅有6个音符,但它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歌曲之一,每年挣得200万美元的许可费。如果在电影、电视节目或商业节目中曾经听到这首歌,那么这些节目就已经支付了许可费。任何制造能够播放这首歌的玩具和音乐卡的制造商都需要支付许可费,包括在影视作品、广播电台以及在各种公开场合中使用,甚至还规定了如果某人演唱这首歌曲的时候,在场的听众有一定数量并非是其亲戚朋友的话,也要交钱。
         (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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