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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撞死“无名氏”
法院判决肇事者有期徒刑三年
  • 2012年04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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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8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薛园园) 王某驾驶农用车在夜间行车时,不慎将一名女子撞倒,致其死亡。王某逃逸后自首,但是死者身份至今未能确认,被告人王某在肇事后主动预交赔偿金16万元。日前,广饶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撞死“无名氏”行人的王某被广饶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1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驾驶农用车沿广青路行驶,因观察路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撞倒同向步行的一名女子(无名氏,年龄50-60岁),致该女子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见状后,由于害怕承担责任,驾驶车辆逃逸,后于次日下午主动到广饶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事故发生后,广饶县公安局民警到事故现场附近的村庄及事故发生地派出所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相关报刊刊登认尸启事等,但是至今无法确认死者身份,被告人王某在肇事后主动预交赔偿金16万元。
  后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法院,广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王某是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且积极筹措赔偿款项交到司法机关以备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经综合考量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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