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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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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8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王林林 李宝然) 13岁少年小卜某骑电动自行车载人上路,结果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坐在电动车后座上的小曾受伤,虽然轿车承担主要责任,但小卜也要负责。 2010年10月24日下午3时许,13岁的小卜骑着电动自行车载12岁的同学小曾由南向北行使至一红绿灯交叉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使的一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结果导致小曾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询问两车的驾驶员,两人均供述当时是在绿灯时通过路口,未闯红灯。 经交警大队调查询问,没有找到目击证人,现场既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也没有交通监控设施,无法查清是谁违反交通信号造成该事故发生。 小曾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小曾父母因与轿车的车主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五莲县法院要求轿车车主厉某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共计约7万元。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轿车车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也不能证明小卜存在过错,故判决轿车车主对小曾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轿车车主和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曾某损失7万元。其中,厉某赔偿小曾的损失约为12900元。 一审判决后,厉某不服,于是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卜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并且载人上路行驶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对小曾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小曾同意厉某在原审的基础上少赔偿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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