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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裁执分离”是最大亮点
明确经法院审查后,地方政府才能征收房屋
  • 2012年04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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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以前的规定,在整个房屋征收程序中,地方政府作为强势的一方,通常是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并强制被征收人接受,若被征收人有异议,则是地方政府“自裁自执”。2011年1月21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正式废除了行政强拆,改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的司法解释则明确强调了人民法院在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中的“裁判员”作用。
  专家认为,此次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就是“裁执分离”,这将有力遏制暴力强拆行为。
  “当政府决定要征收房屋,按过去的做法,地方政府作了决定,就可以去强制拆迁。而现在,征收补偿条例及司法解释引入了司法审查,也就是政府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必须让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征收决定不合法、不符合公共利益、补偿不公平、程序不正当,就可以裁定不准强制执行。这就是非常重要的监督和审查。”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教授解释说。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这是从现实可行性出发,经有关国家机关反复协商后形成的共识,符合“裁执分离”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同时,在个别例外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自身有足够能力实施时,也可以依照《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
  应当说明的是,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义在于实现“裁执分离”接受司法监督,后者的意义在于经司法审查确认后明确具体实施方式。
     据新华社、央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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