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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晚仨月“不可抗力”惹祸?
律师:开发商不能单方认定“不可抗力”
  • 2012年04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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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道路及绿化还未完成。 本报记者 刘来 摄
  本报泰安4月9日讯(记者 刘来) 泰安市阳光和墅小区交房比合同期晚了90天。4月5日,业主拿着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却被告知延期时间要扣除因为下雨导致的工程延期。
  4月5日,在位于天平街道办东侧的阳光和墅小区,30多名业主拿着合同,要和开发商要个说法。“延期交房90天,给赔偿的时候却说要减去天气等原因造成的延误。”业主黄先生说,2011年8月,他们在阳光和墅买了房子,当时合同上是当年12月31日交房,但今年3月下旬,他们才接到开发商的交房电话。
  “合同约定,交房逾期在90天之内的,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黄先生说,以支付50万元购房款为例,延期90天,开发商需要支付违约金4500元。
  “开发商给每一户都安了太阳能,说是作为补偿。”小区业主王先生说,开发商将太阳能作为补偿,并且折合补偿金3000元,但是业主对这个价格不满意,也不认同开发商给每户安装太阳能的做法。
  “这90天要减去天气和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泰安市泰山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一名刘姓负责人说。他们已经向业主列出7条延期原因,主要有炸药用量有限导致基础土石方工程延期、雨季周期长且雨量大、地址情况较为复杂等因素。
  “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比较严格。”泰安市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涛说。建筑工程的不可抗力通常有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持续两天以上大风等情况。开发商如果认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工程要延期时,应该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且得到另一方认可。如果业主不认可,可以走法律程序,由法院作出裁决,开发商无法单方认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对此,业主王先生表示,他们最近一直在与开发商协商,实在沟通不成可能会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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