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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被抢物品却说是捡的
一男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2012年04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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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967066消息(通讯员 刘群峰 记者 苑菲菲) 莱州市民孙女士下班回家途中被一骑摩托车的男子将背包抢走,当公安机关找到持有这些物品的男子时,对方称东西都是他在路上捡的。虽然“口供”为零,但该男子依旧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日前,孙女士下班回家途中,行至莱州市农信大厦路口北侧时,一辆红色摩托车将她肩上的背包抢走。孙女士的钱包里有一张百大购物卡,她清楚地记着卡号。莱州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民警立即与百大公司保安部取得联系,进行了部署。几天后,一男子在百大超市刷购物卡时,被发现用的正是孙女士丢的卡,该男子随后被警方带回派出所。 
  据审查,男子姓杨,莱州市平里店人,曾因抢劫被刑。面对民警,杨某说购物卡是他从路边捡到的,对涉嫌抢夺的犯罪行为只字不提。从杨某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民警发现了一只遥控器。根据这只遥控器,民警在百大停车场找到了一辆半新的夏利车。车后座有一个女式背包,还有相机、手机充电器、首饰等价值4000余元的物品。联想到当天早上在立交桥下发生的一起抢包案件,民警怀疑杨某极有可能是嫌疑人。
  但任凭民警怎么询问,杨某都坚称东西是自己捡的。根据刑法267条规定的: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杨某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在杨某的车上发现的被抢物品,公安机关已对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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