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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4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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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12日讯(记者 化玉军 通讯员 李红 李宝然) 孔某从中巴车上下车时与摩托车相撞,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争执中将骑摩托车者李某打伤。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打人者孔某担责七成,赔偿四千余元。 2011年8月4日17时许,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至丹阳路与海曲西路路口时,与前方自中巴车上下车的孔某相撞。双方因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争执中孔某将李某打伤。 李某随即报警,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日照路派出所对该纠纷进行了处理。李某受伤后,于当日到日照市东港区医院住院治疗,伤情为左耳迷路震荡伤、头外伤。 2011年8月11日,李某出院,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814.25元,CT费400元。2011年9月22日,李某将孔某诉至东港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孔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 东港区法院认为,李某、孔某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纠纷过程中,孔某将李某打伤,孔某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纠纷的产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孔某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应由孔某承担70%的责任为宜。另查明,李某主张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共计6115.05元。因此,东港区法院依法判决由孔某负担70%为4280.5元。 一审判决后,孔某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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