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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训练造成员工骨折
法院判决:单位一次性赔偿受伤员工8万元
  • 2012年04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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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7日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陶然 于东亮) 职工在单位组织的体育训练中受伤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双方达成和解,单位一次性赔偿受伤员工8万元。
  王鹏(化名)是济南某公司职工,2007年初,公司组织单位足球队并制定了训练计划,要求队员每周末按时参加训练。2007年6月16日下午,王鹏在训练中与同事拼抢受伤,经诊断为右内踝骨折、右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7天,共花费医药费一万余元。当时公司车间主任从单位支取了一万元为王鹏交纳了住院费。2008年11月12日,王鹏因感觉右腿疼痛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腓骨陈旧性骨折。双方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工伤认定。2010年2月2日,王鹏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超过法定一年期限不被受理。
  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2010年2月25日,王鹏以民事赔偿为由,将所在单位诉诸历城区法院,索赔12万余元。案件审理中,王鹏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鹏在单位要求下进行体育训练而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法庭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除单位已支付的一万元医疗费外,被告另外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八万元,其余双方互不追究。
  主审法官提醒,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时,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工伤的时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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