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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爬车扫矿砂突坠亡
多年来一直有人如此“揩油”赚钱,法院判车主公司担责两成
  • 2012年04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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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6日讯(记者 刘伟 通讯员 李宝然 卜雪雁) 擅自登上拉矿砂的自卸车上打扫矿砂,车主也未发现,结果行驶中登车者坠车经抢救无效身亡,车主也要承担责任。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车主陈某承担事故损失的20%。
  2010年4月22日上午,在某物流公司工作的驾驶员慈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车,在上海路与海滨二路交叉口西40米处临时停车开票时,陈某爬到该车车厢内打扫残存车内的矿砂。
  开完票后,慈某返回车上驾车沿上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过程中陈某坠车致伤,送日照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23日死亡。
  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慈某不知陈某爬上其车厢,无法查清陈某坠车原因。
  据了解,事故发生地段有一处开票点,从日照港拉矿砂的汽车均需在此停留开票,所以就吸引了一部分人爬上车辆打扫残留的矿砂赚钱,陈某就是其中一员。而且此现象已延续数年。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未经慈某允许,擅自登上涉案车辆收集矿砂残渣,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坠车而亡,对此交通事故的发生其本身负有主要责任,酌定其承担事故损失的80%。
  事故发生地段有人登车打扫矿砂的现象已延续多年,作为司机应当知道这一情况,并应当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尽到注意义务,而慈某疏于防范,没有检查是否有人登车、径行开动车辆上路,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其承担损失的20%。
  鉴于慈某是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其驾驶行为属职务行为,其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应由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涉案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导致陈某的各项损失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
  据此,东港区法院依法判决,车主所在公司承担责任损失的20%即78668.36元。
  一审判决后,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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