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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自早退遇车祸身亡
是否算工伤存争议,经法院调解家属获10万余元补偿金
  • 2012年04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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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9日讯(记者 刘伟 通讯员 刘斌 郝岩) 原本是上班时间,日照一男子曹某却私自提前下班,结果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曹某非工伤,后曹某妻子向东港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是否算工伤存争议,对涉事双方进行调解,刘某获10万余元补偿金。
  2011年3月25日晚10时许,莒县曹某未到下班时间就私自早退回家,途中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当场死亡。事故后,货车司机逃逸,经鉴定曹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随后曹某的妻子刘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曹某为工伤的决定。
  得到认定之后,曹某生前所在单位不服,向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核实后,认为曹某的死亡并不能认定为工伤,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刘某不服,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生前系莒县某橡塑厂的一名员工,其所在单位实行八小时三班倒工作制。事发当日曹某的工作时间为下午4时30分至次日凌晨0时30分,曹某未按规定时间(提前近两个小时)下班,且未向单位请假。
  “我们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上下班时间的定义应当和工作时间紧密相连,至少不能偏离太大,否则便失去被法律保护的机会。”主审法官解释说。
  不过主审法官也表示,曹某到底算不算是工伤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因此东港区法院对涉事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庭下和解,曹某生前单位出于人道主义支付给刘某10万余元的补偿金,刘某也撤销了诉讼。
  “如果按照工伤处理,赔偿金额可能是三四十万元。现在这个结果双方都能接受,算是比较圆满的。”主审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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