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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一周年
不少楼盘依然遮遮掩掩
文/本报记者李彦慧片/本报记者王震
  • 2012年05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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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如今,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已有一周年,记者从威海市价检局了解到,截至2012年5月9日下午,威海市区在物价局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的共有91家房地产企业。记者连日走访了威海市区多家楼盘售楼处,尚有楼盘没有明确的公示表或公示牌,有的公布的都是已售房源、有的想要看价格只能一个个户型咨询……不少开发商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下有对策”。
 “内部资料,不能全部对外公开”
  “我们没有这样的公示。”5月8日,在市区世昌大道的世昌九九项目售楼处,记者提出想要查看整个项目的房源情况时,工作人员如此回应。在售楼处墙上的销控表上,只是列出了该项目的销售情况,记者未见到任何有关房价、土地使用年限、单价、总售价、优惠折扣、车位(车库)的面积和销售总价等需要公示的房源信息。在记者的一再坚持下,售楼员才拿出楼盘的一份销售册子,而这份册子上也只标注了楼盘的销售情况和每套的价格,找不到具体的房屋信息。
  在仁和家园售楼处,记者咨询了在售楼盘的均价,售楼员称,目前都是一房一价,没有均价。记者咨询整个项目的房源公示,售楼员称,“这是我们的内部资料,不能全部对外公开。你想咨询哪一套,我们给你看就是了。”在售楼处,也只有一份标注了销售情况的销控表对外公开。
  同样,在记者走访的数家售楼处,售楼员都以“内部资料”为由拒绝记者查看在售项目的销售价格,不少楼盘对明码标价的公示“遮遮掩掩”。
 对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非常欢迎
  9日上午,在市区的帝景文院项目售楼处,记者在角落里发现了一个价格公示栏,但售楼处工作人员立即上前说,这个公示栏只是“一个参考”,上面的房子基本已经售出,目前在售的房源都未在公示栏上。按照规定,已售房源应标注具体的成交价格,但在该楼盘公示的只是当时的标价,显然已经“过期”。 
  记者走访发现,多数购房者并不知道售楼处应该公示什么内容,对楼盘的“漏标”和“遮遮掩掩”习以为常。对于房源的车位售价、物业费用等细则,购房者多是从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得知,少有购房者对楼盘未公示的情况提出质疑,但受访人员对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还是非常欢迎的。
  “买房子之前,我们也想货比三家,选一个既合心意,价格又实惠的。”正在看房的刘女士告诉记者,她在威海市区走了十多个楼盘,没发现一个楼盘把房子的信息、价格公示出来。“怎么售楼处就不能像商场一样,把房子的信息都列出来,让消费者一目了然呢?”
 未按规定执行的房企或中介机构,将进行专项检查
  针对走访情况,记者采访了威海市价检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前,需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对外标价。各商品房经营者如需变更备案销售价格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报备销售价格,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按报备后的内容重新明码标价。明码标价要公开标示楼盘名称、开发经营企业名称、价格备案号、预售许可证号、楼盘坐落位置、土地使用年限、楼号、每套建筑面积、单价、总售价、优惠折扣情况,以及车位(车库)的面积和销售总价等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内容。 
  另外,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通过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方式,公布楼盘基本信息、房源价格信息和收费项目信息,直至公示的房源全部销售完毕。标价牌的下方应印有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对于记者反映的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房企和中介机构,威海价检局近期会核对其备案情况,并对其进行专项检查。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有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人员指出,市民有权要求商品房经营单位和中介机构提供详细的房源价格等信息。欢迎市民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并可以拔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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