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期纠正不易处罚更难,法规条文几成空谈 |
遇堵不进入路口,能做到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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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5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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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高峰时段,交叉路口的车辆容易造成挤压。 本报记者 董钊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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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董钊 在早晚交通高峰期,每当遇到拥堵,总有车辆强行驶入路口,加剧了路口的拥堵。许多驾驶员或许并不知道,在相关的交通法规中早就有此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对此,记者24日上午随槐荫交警大队上街调查,发现许多车主并没有这样的文明驾驶习惯。 两辆车瞬间 堵住一个路口 24日早7时10分,在经五路和纬十路上,越来越多的车辆开始穿行于两条单行线之间,原本不宽的道路被拥挤的车流塞满。记者乘车在纬十路上自北向南行驶,当行至经五纬十路口时,在东口缓慢移动的车龙尾端,一辆车的车身已经轧在了停止线上。正当记者乘坐的车辆准备驶过时,从西口连续驶来两辆汽车,紧紧跟在了车队的末尾,这个原本不宽的路口瞬间被堵住。 大约过了两分钟,东西方向的车辆终于腾出能容下一个车身的空间,一辆白色桑塔纳汽车迅速插空,向北驶去。 此后,记者又来到经二纬七路口,地面上的黄色网状线已经显得有些模糊。在长长的车流中,同样有一辆红色马自达横在路口,挡住了南北方向的车流。 此时,北向行驶的车辆开始响起此起彼伏的喇叭声,占据路口的马自达车的驾驶员看了看窗外,将车稍稍后挪,仅容车辆交叉驶过,南北向车辆得以艰难通行。 宁做前车尾 不做后车头 “既然前方亮着绿灯,开车自然就要往前挤啊,不然还得再等一个信号灯。”24日上午,在阳光新路和建宁路交叉口,司机孙先生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上午8时左右,正值交通早高峰,阳光新路和建宁路交叉口的交通流量较为饱和。阳光新路上的直行车辆和从建宁路上转弯驶入阳光新路的车辆汇集后,让宽敞的马路显得十分拥挤。 就在这个路口,记者连续观察了4个南北方向绿灯放行信号。在此期间,虽然前方车辆并未完全驶过停止线,后车还是紧紧贴成一条线,一直延伸到马路中间。从交叉方向驶来的车辆,因路口阻隔不得不停车等待。 “这样的情况在路上并不少见。”据槐荫交警大队经七路中队中队长郭风雷介绍,在目前早晚高峰期省城主干道交通较为拥堵的现状下,有些驾驶员虽然没有闯红灯,但在看到前方道路内的车辆已经饱和的情况下,依然越过停止线等候,从而加剧了横向交通的拥堵程度,严重时可能导致交通瘫痪。 忙于引导分流 交警多不处罚 采访中,家住阳光100的车主王先生坦言,在平时的开车经历中,多数人把这种现象当成很自然的事儿。“很多人上班赶时间,认为不闯红灯就可以。但我们也经常看到,在已经出现拥堵的十字路口绿灯亮时,四个方向的车辆交织在一起,谁也过不去。” 针对此类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但记者调查中发现,很多司机不知道这条规定,交警一般也不予处罚。 “路口拥堵时,引导分流就够我们忙活的。一般实在看不下去了,就过去示意驾驶员停在路口以外,尽管这样也往往忙不过来。”槐荫交警大队民警告诉记者。 在北京等城市 已经实行处罚 对于这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在北京等国内一些城市,为了缓解高峰期交通拥堵,纠正不文明驾驶行为,已经对遇堵时强行驶入路口的车辆做出罚款100元并记2分的规定。但在许多城市,处罚并不容易。 “在交警执法过程中,许多驾驶员会解释说,看到前方车辆在移动,我以为能过去呢。”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对此类违法行为仍然存在难以界定和取证难的环节。但毋庸置疑,纠正此类违法行为,将对路口疏堵有积极作用。 在郭风雷多年的执勤经历中,至今仍对2路公交车的一名驾驶员记忆犹新。当时正值交通高峰期,这名驾驶员看到前方车辆已经很多且车速较慢,就自觉将车停在路口以外,正忙于疏导交通的郭风雷看到后,对这名驾驶员竖起了大拇指。“这样做的驾驶员确实不多,其自觉行为对缓解高峰期拥堵帮了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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