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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病还驾车,责任应更大”
按规定有眩晕症者不能驾车,遇难者家属对肇事者提出质疑
  • 2012年06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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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几名烟台车友在事发地点挂上“济南车友,一路走好”悼念牌。                     本报记者 赵金阳 摄
  本报烟台6月24日讯(记者 王光照 吴金彪) “如果肇事司机真的患有眩晕症,他的责任就更大。”24日,一位遇难者家属告诉记者,肇事司机已经69岁,不知是否每年按规定进行体检,如果明知自己有病还驾车,那就有明知故犯的嫌疑了。
  “也就这一两天之内,事故责任鉴定报告就会出来,”这位遇难者家属说,就目前情况可以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事故责任鉴定报告的结果也可想而知,“等待出事故责任鉴定报告,只是走程序而已。”
  这位遇难者家属表示,事故发生后,五位遇难者的家属均赶到烟台,等待尸检报告结果,现在家属们身心俱疲,已经返回济南,事故责任鉴定结果出来后,他们将再次赶往烟台,处理接下来的事情。
  据这位遇难者家属透露,善后问题如何解决,包括对肇事司机如何处理,对死伤者如何赔偿,还要等当地有关方面的通知,估计还要等一段时间才能有具体结果。
  “法律有严格规定,患有眩晕症绝对不能驾驶汽车。”济南交警相关人士介绍,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领驾驶证,“申领时符合规定,后来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也应该及时申请注销驾驶证。”
  “眩晕症一旦发作,位置感和方向感会失去,前后左右可能都分不清。”山大二院耳鼻喉科主任范献良介绍,眩晕症其实是患者的平衡系统发生障碍的一种发作性疾病。引发眩晕的原因很多,比如脑血管梗塞、颈椎病、内耳疾病等都可能引起眩晕症,相应的眩晕症也分为脑血管性眩晕、颈源性眩晕、耳性眩晕等。当然眩晕不代表失去理智,与晕厥不同,患者神志还是清醒的。
  “他对警方称自己患有眩晕症,如果他真有这种病,那就不应该驾车。否则就是危害公共安全,明知故犯。”遇难者家属表示。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说,肇事司机患有眩晕症不能免责,因为法律有明文规定,如果司机故意隐瞒从而上路行驶,由此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肯定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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