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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配套方可显威力
专家建言:用科学的标准筛减不合理开支
  • 2012年07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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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1月,安徽望江县政府大楼被爆占地面积相当于8个白宫,引发广泛质疑。 (资料片)
本报记者 郭静
  “‘三公’经费公开,呼吁多少年了,现在终于有了法律依据。”7月9日,国务院出台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成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有关专家认为这是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大进步,对于公众关注的“三公”、政府采购及办公用房等问题,均有了法律层面的回应。
  设“高压线”增威慑力
  “以前‘三公’经费公开等问题,多是政策性文件或通知,没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说,如有些公车明明超标,但即便举报了,处罚也无法可依,大多时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条例明确规定了6种违法情形,包括超预算、超标准开支‘三公’经费等,一旦超标,将是违法行为。震慑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所列的违法情形处罚起来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他说。
  省委党校管理学部主任、教授戚汝庆也表示,该条例的出台,把机关事务纳入了规范管理中。他说,目前机关事务是分散管理,在统筹管理和统一标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条例提出集中管理的办法,将机关的用车、用房等事务集中起来,统一管理标准,这是一个方向。”
信息公开利于社会监督
  戚汝庆认为,条例还明确了有关部门承担监督检查的职责。“比如县级以上政府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承担监督检查职责,有利于条例的落实。”
  定期公布“三公”信息被写入条例中,戚汝庆认为,信息公开的法律化将加大监督的力度,“不仅政府部门监督,社会、媒体也将进行监督,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
对超预算不能听之任之
  政府采购“花公家的钱,不差钱”,“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铺张浪费现象时有发生。戚汝庆表示,条例对政府采购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提出政府应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构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还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他说,这在管理学上是必须的环节,因为如果没有统计的体系和考核机制,管理制度是不完善的。“比如超出预算了要说明理由,不能听之任之。”
细节还需再完善
  有专家表示,用科学的标准筛掉不该支出项目和费用,遏制日益膨胀的行政开支,才能有效地让“三公”经费“消肿”。
  “如果说需要细化和完善的方面,那就是在‘三公’经费管理中的规模和比例的确定问题。”戚汝庆说,是在过去基础上的零增长还是不能高于财政收入的多少比例?这个需要细化。“每个地方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但他同时认为,一个大的法规条文规定的是原则性的内容,规定过细也不太现实。“下面还会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比如对于公车管理,各级政府应该配备什么型的车,这些是有具体规定的,应该根据其他配套细则落实。”
□相关链接 人民团体可参照执行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其他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大和政协机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等,有关人民团体主要包括文联、作协、残联、科协、友协、贸促会、红十字会、民主党派等。这些机关和团体的运行经费也都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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