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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投人身险 不能越位索赔 |
被保险人出意外,保险公司赔款给受益人 | |
- 2012年07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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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泰安7月9日讯(记者 李兆辉) 8日,身故的王先生家人,因保险赔款归属和王先生所在的公司发生争议。律师认为,人身险有别于财产险,王先生的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一年前,王先生经单位集体在保险公司投保综合意外伤害险。单位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一年,保险金额40000元。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为其家人,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7月3日。 今年6月29日,王先生在泰安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王先生身故后,按照保险合同,单位为王先生支付医疗费。王先生家属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理赔材料,并要求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认为赔款应由王先生所在单位代为求偿。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伟介绍,双方争议的焦点投保人医疗费是否应按照“损失填补原则”扣除。 据介绍,“损失填补原则”是财产险的基本原则,而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该条款说明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权,在法律上人身保险不具有填补损害的性质,即不适用补偿原则,而应当适用给付原则。另外,保监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第2条第4项指出,人身意外保险适用给付原则。 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王先生家人保险理赔款,而不是由王先生的单位代位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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