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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调查令,律师变“法官”
青岛一法院全省首推调查令制度,方便律师取证提高办案效率
  • 2012年07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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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崂山区法院签发的调查令。本报见习记者 周衍鹏 摄
  本报青岛7月19日讯(见习记者 周衍鹏) 为有效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官案件太多而无法及时取证的问题,青岛崂山区法院率先在全省推行调查令制度。凭调查令,代理律师可部分行使法官调查的权力,进行取证。
  近年来,随着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一个法官要同时处理多个案件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很难确保能对每一起案件及时调查取证。而作为律师,虽然经常调查取证,但是由于没有书面的调查令,在取证过程中经常遇到相关单位不配合的情况,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的栾栋律师称,尽管《律师法》第35条明确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频吃闭门羹,例如银行说要为储户保密,不许查当事人资金状况等情况,有的单位称只能向法官出具相关的书面证明。
  崂山区法院执行局李局长介绍,调查令是经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得到的,由法院统一负责签发,调查令赋予了代理律师行使法官调查的权力。获得调查令的律师,可以调取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存款记录、户籍证明、股票股权等一系列财产线索及证据形式。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为三十天,持令调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在调查结束后七天时间内,调查令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要一并提交回法院。目前调查令主要适用于民事、商事案件,其他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尚未实行。
  崂山区法院民二庭崔庭长介绍,如果代理律师在持调查令取证的过程当中仍遇到被强烈阻挠的情况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亲自取证,对于恶意不配合的单位,法院会依法下达司法建议,情节严重的,也会处以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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