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受伤与窨井井盖缺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王某造成的损失,市政部门作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济宁市市中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守领表示,市政部门应承担管理缺失的责任。根据现场照片及其他证据能够认定,导致王某摔伤的井确系窨井,因为窨井属于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应承担民事责任。 刘守领说,目前济宁城区敞着口的各种井非常危险,法院一方面要严厉处理盗窃井盖的犯罪分子,对于盗窃井盖数量较多的人,不再以盗窃罪而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判处;另一方面也提醒有管道井的相关部门,发现井盖丢失后要及时补上,及时处理这些安全隐患,以避免因管理缺失而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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