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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粉厂打工患上“矽肺”
工作单位被判赔偿10万余元
  • 2012年10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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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凯) 60多岁的荣某在一个石粉厂打工多年,没曾想却患上了“矽肺”,构成三级伤残。由于没有和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工厂拒绝赔偿。经过邹城法院审理,一审判处石粉厂赔偿100104元。
  经查,荣某的儿子在一家石粉厂打工,为了照顾儿子,荣某也来到石粉厂工作。从1995年起,荣某开始在石粉厂打工,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2010年荣某患病,始终在石粉厂务工。由于长期接触粉尘矽尘,荣某患上了矽肺病,2010年4月,经过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诊断,结论为矽肺叁期。后经法医鉴定,已属三级伤残。荣某要求石粉厂赔偿,但石粉厂认为,荣某并没有和厂子形成劳动关系,当初是出于照顾和同情,让她照顾儿子干活而留她在厂内做工,厂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荣某曾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石粉厂构成劳动关系,后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认定荣某与石粉厂于1996年之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尽管按照国家规定从事高危职业的应在50岁以后退休,但容某在其50周岁之后和石粉厂仍为劳务雇佣关系。
  据此,邹城法院一审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荣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后连续在石粉厂处务工,因患职业病致残,石粉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石粉厂赔偿荣某残疾赔偿金100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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