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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说”西安车主撤诉带了个坏头
  • 2012年10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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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单个的行政机关而言,对法律的刻意回避维护了所谓的面子,保住了团体的私利,但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公共秩序遭到破坏,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行政机关也可能因此失去了对法律的敬畏感,无疑是一种巨大退步。

  □本报评论员 娄士强

  在西安“9·15”反日游行中,日系车主李建利被示威者砸穿颅骨受到重伤,事后他委托律师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交行政起诉书,状告西安市公安局“不作为”。然而就在10月17日,李建利在未通知代理律师的情况下撤回了起诉。
  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书时,李建利的代理律师段万金曾经表示,起诉的意义就在于“不要因为公安机关不作为出现下一个李建利”,这样的诉讼明显带有公益性质。作为个体的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本身就代表着社会的进步,更何况是向强大的公安机关发起“挑战”。因此,李建利起诉公安局的消息一出,立即引来一片赞扬,也正因此,撤诉的决定就更令人感到失望。
  按照媒体报道,李建利是在西安市公安局的“劝说”下放弃起诉的,尽管连李建利的儿子和代理律师都不清楚“协议的具体内容”,但李建利做出这个决定显然是权衡利弊的结果,想必也是考虑到很多现实因素后做出的无奈选择。我们不应该过多苛责李建利,相反,在对法治的坚守和对法律的信仰上,相对强势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试想,如果诉讼能按照原有的轨道前行,西安市公安局即便是在这场诉讼中输了官司,其对法律的尊重也会受到舆论的肯定,对于其以后的工作也能起到警示和促进的作用,同时,该案形成的判例也可以作为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在处理类似事件时的行为准则,无疑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和行政机关法治理念的建设都有积极的意义。
  但成功“劝说”原告撤诉这一事实证明,作为掌握公权力的执法部门,西安市公安局首先想到的不是依照行政法主动应诉,而是想方设法绕过法律,让一场原本已经走上法律轨道的诉讼胎死腹中。表面看,这样做是降低了诉讼成本,避免了公安机关走上法庭的尴尬,甚至可能因此受到上级机关的表扬,但实质上却带了个坏头。至于在李建利被伤害案中,西安市公安局应当依法承担怎样的责任,因为诉讼的中止,可能永远都不会有答案了。更可怕的是,恶例一开,“成功经验”很可能被其他行政机关纷纷效仿,甚至成为在“民告官”案中对付公民的“规范”。对于单个的行政机关而言,对法律的刻意回避维护了所谓的面子,保住了团体的私利,但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公共秩序遭到破坏,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行政机关也可能因此失去了对法律的敬畏感,无疑是一种巨大退步。
  如今,重伤李建利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落网,李建利本人也已撤诉,作为执法部门的西安市公安局,不妨转变下已有的观念,向社会公开与李建利达成协议的过程和内容,以及在“劝说”过程中有没有动用公共资源,以挽回受损的形象,重新唤起百姓对执法机关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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