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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接二连三 应将“虐童罪”入刑
  • 2012年10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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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 吴华伟

  25日,浙江温岭市一家幼儿园女教师虐童案最终有了结果:虐童女教师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拍照者童某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对儿童施暴者理应受到严惩,而此次虐童案的嫌疑人只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凸显相关立法的空白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不足。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从2010年5月至今,全国大约有8起教师虐童案,对这些施暴者的处罚大多是罚款、辞退、行政拘留。2010年12月,浙江兴华7名儿童因为多说话被老师易某用电熨斗烫伤,而易某仅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了事。前几天爆出的狂扇五岁女童几十个耳光的女老师目前也仅是被开除了事。类似处罚与对幼童造成的身体、心理伤害极不相称,也很难对其他有类似虐童行为的人形成威慑。
  许多国家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仅设立了多层次的法律法规,而且还设立虐童罪。曾有媒体报道,2011年,在法国里尔,一个名叫埃洛迪的23岁保姆嫌雇主家孩子太调皮,因此狠扇孩子耳光或打屁股,这名保姆因虐童被当地轻罪法庭判处2年监禁,并在5个月内不得获保释。在我国,法律法规也有相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文,但在刑法中却只有虐待罪,没有“虐童罪”,温岭事件中施暴女教师颜某被认定“寻衅滋事”,恐怕也是公安部门无奈之举。
  要在最大程度上消除殴打伤害儿童、逼迫儿童行乞等虐童行为,有关部门有必要尽快启动虐童罪立法,通过设立虐童罪,提高虐童者的违法犯罪成本,让犯罪者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实际上,早已有律师建议刑法修改时,增设“虐童罪”,或者立法对“虐待罪”增加第二款,以使得效力及于无家庭关系的儿童、老人。
  不管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对虐待伤害儿童的行为,理应比一般的伤害行为处以更严厉的惩罚。至少在有关虐童的立法层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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