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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司机醉驾仍自愿搭乘
一男子被摔伤残,法院判其担责20%
  • 2012年10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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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青岛10月25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王晓晖 丰建平) 明知驾驶者醉酒驾驶,男子李某却仍自愿搭乘,结果途中遭遇车祸造成十级伤残。近日,胶州法院判决,事故相对方及醉酒驾驶者王某承担80%责任,李某因不当搭乘也担责20%。
  2011年7月12日晚,李某与王某一同到某酒店参加朋友酒宴,宴席结束后,明知王某喝醉,但李某仍搭乘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回家。当晚9时许,两人行至胶州市朱诸公路一路口时,遇刘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此拐弯。因车速较快,两车躲闪不及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李某受伤。交警现场勘查认定,刘某驾驶轿车拐弯时观察不周,同时违反转弯车辆让行直行车辆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李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右胫骨粉碎性骨折、胸膜粘连,被评为十级伤残,仅前期医疗费就花费4万余元,后期还需二次手术治疗。
  出院后,李某将刘某、刘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王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胶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限额之外,刘某因负事故主要责任,需承担60%的赔偿;王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已触犯有关法律,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承担20%的赔偿;李某作为智商健全的成年人,应预知酒后驾车的危险,但他非但没有劝阻好友王某,还自愿选择搭乘对方所驾车辆,李某的选择意味着愿意面对和遭遇酒后驾车可能发生的危险,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近日,胶州法院判决事故双方司机承担80%的主要责任,李某则需担责20%。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12万元,刘某赔偿李某4万余元,王某赔偿李某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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