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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下月实施
餐馆油烟污染最高可罚5万
  • 2012年10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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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5日讯(记者 刘红杰) 备受关注的《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届时,餐馆排放油烟污染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
  《条例》确立了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制度,即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鼓励具有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近年来,济南市因餐饮服务业污染导致的投诉居高不下,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餐饮业的环境管理尚未有专门系统的立法规定,有关部门在对餐饮业的管理上也未形成很好的合力。《条例》专门规定,新建的餐饮服务场所必须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禁止在特定场所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这些场所包括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居民住宅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水平间距小于九米的场所。本条例实施前,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内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条例》指出,城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在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居住地区及其周围,不得从事生产橡胶制品、制骨胶、制骨粉或者从事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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