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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义务与退休金无关
  • 2012年10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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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5日讯(通讯员 张子正 记者 赵树行) 退休教师张某患肺癌后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两个儿子认为父亲有工资拒绝支付。此案经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二子共同给付张某医疗费8462.5元。
  原告张某系退休教师,生育二子。2012年初,张某自感身体不适,后经诊断确诊为肺癌。张某因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2886元。在此期间,两个儿子未向张某支付医疗费。张某的个人财产已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无奈之下,张某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二子辩称,父亲有退休工资,而且有职工医保,父亲支付的医疗费能够通过医疗保险报销大部分,无需子女另行支付医疗费。
  经法院查证,原告张某支出医疗费42886元,医疗保险报销25961元,未报销部分16925元。法院审理认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身患疾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困难时,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本案原告张某身患癌症,亟须住院治疗,二被告理应尽赡养义务。原告张某有退休工资不能成为孩子拒付医疗费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老师的两个儿子承担对张某的赡养义务,分别承担张某未报销部分医疗费的50%,84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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