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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水池无护栏和警示标志黑夜,住客失足“被游泳”
  • 2013年01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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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鄄城1月17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武亚非 冯玉真) 为了参加朋友的婚礼,近日市民赵先生特意从曹县开车赶到鄄城。没想到婚礼结束,回到入住的酒店后,他却不慎掉入院内没有设防的水池,冻了个透心凉,手机也进水坏了。
  据介绍,赵先生参加完朋友的婚礼后已是晚上6点多,天色已黑。他对鄄城这家酒店的场地不熟悉,院内又没有灯,仅能靠酒店房间透过来的一丝光亮沿小路快步前行。正走着,不料赵先生脚底突然踩空,瞬间被水包围。
  “周围没有人,我费了一番力气才爬出来,左手臂受伤了,新买的苹果手机也进水报废了。”赵先生郁闷不已,觉得酒店水池周围没有设防护措施,也没有警示标志,才导致自己失足落水,酒店应该对自己的损失负责。
  酒店负责人许诺将减免赵先生当晚的住宿费,然而退房时,赵先生发现酒店方并未兑现承诺,仍然收取了当天的房费。赵先生一气之下投诉到鄄城县消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鄄城县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赵先生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在该酒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酒店作为经营者应负有依法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为了保障住店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该酒店应有完善的管理措施,院内应安装照明设施,水池周围应有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等。经过多方与该酒店协调后,最终,酒店负责人同意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3000元。
  在此,鄄城县工商局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大家,虽然顾客在消费期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可根据过错责任大小要求经营者赔偿相应损失,但是顾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要自己注意,以免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损失,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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