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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食品犯罪不妨用重典 
  • 2013年01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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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潘旭业 
  青岛加大涉罪食品安全打击力度,仅2012年就有400余人被抓(本报1月16日B05版曾报道)。近年来,地沟油回流餐桌、海水晶蛤蜊、染色黄花鱼、毒韭菜等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市民时刻绷紧安全弦,青岛加大打击力度,真是大快人心。笔者认为,打击食品犯罪,下手就得狠点。 
  对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问题,虽然现在的制裁力度较之以前确实加重了许多,但在2010年以前,处理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大多是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应用最多的就是《食品安全法》中假一罚十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出了问题,只能按照售价的十倍进行处罚。 
  对此,早有专家指出,假一罚十的规定虽然体现了立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但是对于食品造假企业来说,在暴利的驱动下,这种处罚力度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无异于隔靴搔痒。而如今,凡是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大多都会采取刑事手段,2012年仅青岛就有400余人因涉罪食品安全被抓就是一个明证。 
  重典之下,带来的是犯罪成本的增加,是威慑作用的增加。只有让食品造假的参与者感到害怕,才能从源头上进行遏制。因为参与食品造假者已经为了暴利丧失了良心,因此,想从道德的层面进行感化无疑是对牛弹琴,罚点钱了事也只能是隔靴搔痒,只有采取严厉的刑事手段加上完善的举报查处体制,才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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