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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不肯“疑罪从无”?
  • 2013年01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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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建阳当年的照片和判决书。
  文/片 本报记者 张子森
    继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后,浙江萧山死缓案再一次打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的软肋上。
  自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疑罪从无”的理念在该法的相关条文中成为一条硬性规定。但在命案必破、政府和被害人家属压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很多案子的判决选择了折中的“疑罪从轻”方式,为日后“冤案”的出现铺垫了道路。
  萧山出租车司机徐彩华被杀案背后,是4名弱冠少年在坐牢17年后,人生已近不惑。已经释放的田伟冬却也处在疑惑和迷茫中:“我如何融入这个已不认识的新社会?应该由谁、拿什么来补偿我逝去的青春?”
  而近些年连续出现的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也是对司法文明进程的一个个巨大考验。
  儿子要出狱了,
可他看不到父亲了

  萧山位于杭州东南,经济富裕,民风淳朴。
  灰色的外墙,没有装修的客厅,老旧的八仙桌……朱又平家的房子在欢潭村显得非常落魄。
  朱母至今记得1995年11月28日那一天。在萧山一轧钢厂打工的朱又平回家后刚吃完晚饭,村干部进门说有事找他。随后,朱又平被警察带走,“你儿子涉嫌抢劫杀人。”
  从此朱又平再也没有回来过。
  在朱又平前后被抓走的还有四个年轻人。
  1995年10月5日,萧山市(现杭州市萧山区)欢潭乡欢潭村17岁的少年田孝平拿着一把尖刀和一把螺丝刀,在离家不远的公路上以搭车为名拦路抢劫,被交警当场抓获。第二天,他被收容审查。
  同年11月20日,在萧山小南门自己开饭店炒菜的田伟冬被当地警方收容审查。
  在此后被指控的四项罪名中,田伟冬只承认了一起:1995年9月2日晚上和隔壁村的陈建阳在萧山市城厢镇盗窃21英寸西湖彩电及香烟,价值1600多元。
  陈建阳因此案于同年11月30日被收容审查。随后两天,欢潭村的朱又平和城厢镇东湖村的王建平也被收容审查。
  但田伟冬没想到,真正和他扯上17年关系的,并不是那起盗窃案,而是两件他自始至终就没主动承认过的案子: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萧山市发生的两起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案件。
  但五个年轻人的命运从此被改变。
  根据本报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至少有三人多次提及遭遇刑讯逼供。田伟冬曾在上诉书中称自己遭遇刑讯逼供后咬舌自尽;而陈建阳服刑期间曾对探监的父亲表示自己认罪是因为“他们打我”。
  在这个有2000多人口的大村,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的家人因为“家里有杀人犯”而成了另类。
  “我想孩子时会哭出来,他爸爸不会。十几年心里一直窝囊。”朱又平的母亲告诉本报记者,2012年朱又平的父亲查出骨癌,同年5月份,朱又平被允许见父亲一面。
  朱又平戴着手铐和脚镣,在法警陪同下来到医院。朱母泪流满面,恳请法警摘掉手铐。获得允许后,朱母用自己的衣服把朱又平的脚镣包起来:“那东西拖在地上,声音非常大。”
  在同病房病人难以名状的眼神中,朱又平只呆了一个小时。2013年1月17日,萧山区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来到朱家,亲口告诉朱母“朱又平十几天后就会回来”。
  朱母在那张八仙桌上填写了材料。桌子上方的墙上,朱又平父亲的遗像挂在那里,“儿子要出狱了,可他看不到了。”
当时司法系统
是“疑罪从轻”

  事情回溯到1996年,当年11月26日,萧山市检察院首次将该案报送至杭州市检察院。本案中,包括检方陈述的杀人匕首、电线等凶器均未当庭呈现,唯一的凶器物证石头上,也没有被告人的指纹信息。但因为有被告人的口供,当地警方据此认定5人有罪,并提请检察机关控诉。
  根据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并于1997年1月1日实施。这就是“疑罪从无”原则。
  1997年6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正式受理此案。
  相关报道显示,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一审律师进行的是“从轻辩护”。但据参与一审的原萧山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军回忆,他进行的是“无罪辩护”。
  但王建军回忆,当时“疑罪从无”理念并没有真正得到实行。原杭州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本峰,是此案二审时田伟冬的代理律师,他回忆,“当时整个司法系统有个观念,并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
  辛本峰回忆,浙江省高院进行二审时,发现该案的诸多供述矛盾、没有主要证据、次要证据无法确认,认识到此案可能存在问题,因此遵循了“疑罪从轻”原则,改判了死缓。“疑罪从无”在这时被“疑罪从轻”代替,尽管第一次大修的刑诉法已经生效。
法律常常让位于
一时的治理需求

  在他们服刑的17年间,有多个冤案影响着中国的法治进程。
  湖北人佘祥林1994年因“杀妻”被判死刑,湖北高院改判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28日,佘的妻子突然出现。随后,佘祥林获释,被判无罪。
  1999年,河南人赵作海被怀疑杀死同村的赵振晌,于2002年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
  一位浙江律师界人士称,这几个案件有多个共同点,最主要的是在面对死刑判决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总是倾向于把死刑改判为缓期执行。
  辛本峰分析,“疑罪从无”自确立后,普遍会出现在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两三年的终审裁定中,但涉及到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它立刻变成“疑罪从轻”。
  “司法系统面临的压力也很大。公安部门破不了案无法向政府交代;如果改判无罪,政府和公安部门无法向受害人家属交代。”辛本峰说,这些压力最终集中到法院身上,谁敢轻易改判无罪?
  在实施中,受制于“命案必破”思维,我国刑事执法中并未确立“疑罪从无”的行为习惯,从侦查、起诉、判决乃至社会民众的观念,仍然信奉“宁可错杀也不错放”。
  有评论称,在各种现实压力下,一系列旨在保障公民不被错判的程序机制,往往让位于一时的治理需求,这正是以往我国司法实践中错案发生的根源,也是制约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最大障碍。
  比如出租车司机徐彩华被害案发生于当年萧山“两会”的第一天。经过整治后,同年8月12日又发生了出租车司机陈金江被抢劫杀害案,这直接挑战了当地警方的底线。
  “这种情况下警方肯定会有压力。”上述浙江法律界人士分析,公安部门除了要应对政府压力,也要展现自己的效率,尽快破案以防止受害人家属上访闹事,“但求快就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实际上,从1996年开始,我国司法文明开始通过文本形式的改变进步。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正彬认为,1996年、2012年《刑诉法》两次修改都体现了关注、保障人权的进步。
  “以前公检法权力过大,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也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这两次修改以后,提高了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但这种进步受制于具体的操作。
  佘祥林、赵作海等依靠“死者”复活洗冤的命运,是对司法系统客观审判程序的极大讽刺。包括本案在内,冤案产生的根源在于法律上的原则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此前表示,冤假错案的防范重在司法理念的理性选择。要避免司法权受到外来势力的影响,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平衡,还要理性对待民意。
  1月11日,田伟冬刑满释放。陈建阳、朱又平、田孝平的家人,也通过各种渠道获悉了他们近期会通过保释或其他方式出狱的消息。
  由于当年一审判定王建平与1995年8月份的案子有关,而新证据只与同年3月份的案子有关,远在新疆服刑的王建平是否能够获释,其家人还没有消息。
  但王建平在申诉状中说,“我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相信会有机会得到昭雪的。”

  □新闻背景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萧山市(现为杭州市萧山区)发生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陈金江事件,警方认定是萧山籍陈建阳等5青年所为。在缺乏作案工具、指纹证据,主要依赖口供的情况下,1997年12月终审,4人被判死缓,1人被判无期徒刑。
  2012年春,浙江警方在一次全省公安集中行动中,发现了一条涉及当年萧山抢劫杀人案的线索;2012年1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项某被抓获,通过审讯和指纹比对,被确认为是1995年3月20日萧山抢劫出租车案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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