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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房产,谁也别打歪主意
新建小区应按一定比例建老年人活动场所
  • 2013年01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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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赁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和租赁关系。未经老年人同意,房管部门不得将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赁的住房办理变更产权和租赁手续。
  从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条例》开始实施。30日晚,济宁代表团温永明等10人提出的关于修改《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议案定为大会议案。议案提出,老年人有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
  代表们提出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改意见)》(下简称《条例(修改意见)》)里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设立老年事业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捐赠、资助老年事业,兴建老年福利设施。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享有国有划拨土地或租赁集体所有土地,建设配套费用,经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
  《条例(修改意见)》提到,老年人有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老年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老年人与赡养人可以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老人。鼓励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兴办敬老院供养五保老人。
  代表们还提到,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赁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和租赁关系。未经老年人同意,房管部门不得将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赁的住房办理变更产权和租赁手续。老年公寓、康复医疗机构和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居民区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城市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小城镇建设应当把老年人活动场所按一定比例纳入规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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