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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流动人口管理出台细则
持居住证可享多项“福利”
  • 2013年03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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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泰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泰安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居住证后,流动人口可以享受到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多方面的福利,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居住证成流动人员 合法居住证明
  3日,记者从泰安市人民政府了解到,泰安人自己的流动人口管理有了具体办法,《泰安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施行。今后,居住证成为流动人口的有效证件。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泰安市实际,制定实施了该《细则》。《细则》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发,是流动人口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合法居住证明,是享受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与暂住证最长一年的有效期不同,居住证期限分为一年和三年两种。
市区内住址变化 可以不用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过程中,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凡拟在居 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发放居住证,部分人群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
  在《细则》中,对不属于泰城部分区域内人口变动,但不属于流动人口管理范围的地方,也做了具体规定。泰安市城市市区(即原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区域范围)的户籍常住居民,在市区范围内变动住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当事人要求申报登记、发放居住证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审查相关证明后,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等。
  有五类人群不需要申请和发放居住证,包括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凭居住证能申请公租房
  根据《细则》,将实施以居住证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不断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包括多项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等,逐步达成居住证一证通。
  凭居住证,流动人口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等服务。在本地稳定就业或居住满6个月以上,可凭相关就业或居住证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
  其中,流动人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持居住证、身份证等通过劳动人事代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在法律援助方面,符合援助条件的流动人口,与泰安市户籍常住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凭居住证在现居住地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
  在子女教育方面,流动人口同时符合长期稳定工作等四个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泰安市户籍常住居民学生同等对待。还可免费享受现居住地健康档案管理、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等。流动人口在泰安市城市市区取得居住证,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还可按照申报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查批准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也是持居住证流动人口的权利。
  记者从户籍部门了解到,流动人口在《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变动3日内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人要求发放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规定核发居住证。房屋出租方、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等,在3日内也需要及时办理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手续。
  户籍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终止居住的也如此。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或停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
  《细则》规定,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换领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且不再在居住登记的住址居住的,需要及时注销,交回原居住证,如不交回也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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