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吕修全 报道 □通讯员 张慧帆
本报5月13日讯 因故意伤害他人,河南籍男子王某被经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但王某拒不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一个月未到社区报到。近日,经区法院依法宣告撤销王某的缓刑,收监服刑。 2012年6月17日,河南人王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纠纷,两人发生厮打,王某咬断了刘某的右手拇指,后者报警。经鉴定,刘某轻伤。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的家人主动赔偿了刘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根据这个从轻情节,经区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但判决生效后,王某没有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所居住的社区报到、参加社区矫正。经区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多方查找,仍无法与王某取得联系。2013年3月28日,经区司法局书面建议经区法院撤销对罪犯王某的缓刑,收监执行。 王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已符合撤销缓刑情形。近日,经区法院撤销对王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宣告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目前,经区法院已去函河南警方,后者将抓捕王某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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