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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要十不准”规定
  • 2013年05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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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作风散漫、纪律松弛。
  三、要强化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不准对服务对象态度生硬、简单粗暴。
  四、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五、要进一步提速增效,不准推诿扯皮、懒散拖沓。 
  六、要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不准加重企业负担。
  七、要提高政务透明度和公信力,不准损害服务对象的知情权。
  八、要规范从政行为,不准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九、要严格“三公”管理,不准奢侈浪费。  
  十、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不准打击报复。
本报记者 王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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