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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鸟鱼虫市场竟然有人卖鹰
森林公安将嫌疑人抓获,并将保护动物放生
  • 2013年06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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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笼子里的红隼。本报记者 岳茵茵 摄
  三只红隼被放生。本报记者 岳茵茵 摄
  本报济宁6月13日讯(记者 岳茵茵 通讯员 文方华) 6月13日上午,济宁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济宁花鸟鱼虫市场将一位贩卖鹰隼的老人抓获,同时在另一处摊位发现了十几只野生鸟类。当日下午,森林警察与爱鸟人一起,在北湖新区将鹰隼和野生鸟类放生。
  据济宁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介绍,13日上午,一位男士报警称,小南门花鸟鱼虫市场上,一位80岁的老人在卖鹰,三只鹰在笼子里关着,笼子外面用黑布盖着。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私自贩卖违反刑法。接报后,森林警察立即赶往现场,将80岁的卖鹰人李某抓获,并缴获3只红隼(鹰的一种)。同时,在市场另一摊位上缴获了6只蜡嘴、3只乌东、3只白翁,嫌疑人郭某也被带回公安局询问。“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都是违法的。缴获的其他鸟都是野生鸟,出售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据70岁的爱鸟人士刘兆普介绍,红隼属于小型猛禽,主要以老鼠、昆虫为食,多为候鸟,全国多个地市都有这种鹰,这个月份正是它繁殖的季节。嫌疑人李某交代,十几天前的一个下午,一位20多岁的男子,骑着摩托车来到他的摊位前,以每只50元的价格卖给他4只鹰,之后就再也没见过这位男子。李某称自己不知道卖鹰是违法行为,认为和卖鹦鹉、百灵等鸟类一样。另一嫌疑人郭某交代,她出售的野生鸟是与别人换来的。“有人拿这些鸟换我的普通鸟,让我少给点钱我就换了。”她说,并不清楚卖这样的鸟是违规的。
  目前,两位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13日下午,民警和刘兆普老人一起来到北湖新区,在一块湿地旁边,将鹰和查扣的其他鸟类全部放生。
贩卖保护动物 最高可获刑十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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